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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

2022-02-28 11:03:47    閱讀次數(

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中華人民共和(hé)國國務院令(第619号)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》已經2012年(nián)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
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
 

中華人民共和(hé)國國務院令(第619号)


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》已經2012年(nián)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(zì)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 
總 理(lǐ)  溫家寶    
二○一(yī)二年(nián)四月二十八日
 
 
第一(yī)條 為(wèi)了減少和(hé)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(lǐ)特點造成的(de)特殊困難,保護女職工健康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(hé)國境內(nèi)的(de)國家機關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、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,适用本規定。
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,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,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。
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的(de)規定。用人單位應當将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的(de)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。
女職工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。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(lǐ)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,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進行調整。
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、生育、哺乳而降低(dī)其工資、予以辭退、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。
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(de),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(de)證明,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(de)勞動。
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(de)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(cháng)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,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(nèi)安排一(yī)定的(de)休息時間。
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(nèi)進行産前檢查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。
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,其中産前可(kě)以休假15天;難産的(de),應增加産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(de),每多生育1個嬰兒,可(kě)增加産假15天。
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(de),享受15天産假;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(de),享受42天産假。
第八條 女職工産假期間的(de)生育津貼,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(de),按照用人單位上年(nián)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(de)标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;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(de),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(de)标準由用人單位支付。
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(de)醫療費用,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(de)項目和(hé)标準,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(de),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;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(de),由用人單位支付。
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(de)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(cháng)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。
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(de)勞動時間內(nèi)為(wèi)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;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(de),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。
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(de)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(de)需要,建立女職工衛生室、孕婦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設施,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(lǐ)衛生、哺乳方面的(de)困難。
第十一(yī)條 在勞動場所,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(hé)制止對女職工的(de)性騷擾。
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(lǐ)部門按照各自(zì)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(de)情況進行監督檢查。
工會、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(de)情況進行監督。
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、第七條、第九條第一(yī)款規定的(de)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(de)标準計算,處以罰款。
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(yī)條、第二條規定的(de)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(lǐ)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(de)标準計算,并處以罰款。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、第四條規定的(de)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(lǐ)部門責令限期治理(lǐ),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(de)罰款;情節嚴重的(de),責令停止有關作業,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(de)權限責令關閉。
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,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(de),女職工可(kě)以依法投訴、舉報、申訴,依法向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,對仲裁裁決不服的(de)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,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,造成女職工損害的(de),依法給予賠償;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(de)主管人員和(hé)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(zì)公布之日起施行。1988年(nián)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(de)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》同時廢止。
附錄:女職工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 [2-3]
一(yī)、女職工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:
(一(yī))礦山井下作業;
(二)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(de)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(de)作業;
(三)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、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(de)作業,或者間斷負重、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(de)作業。
二、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:
(一(yī))冷水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(de)第二級、第三級、第四級冷水作業;
(二)低(dī)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(de)第二級、第三級、第四級低(dī)溫作業;
(三)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(de)第三級、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(de)作業;
(四)高(gāo)處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(de)第三級、第四級高(gāo)處作業。
三、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:
(一(yī))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苯、镉、铍、砷、氰化物、氮氧化物、一(yī)氧化碳、二硫化碳、氯、己內(nèi)酰胺、氯丁二烯、氯乙烯、環氧乙烷、苯胺、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的(de)作業;
(二)從事抗癌藥物、己烯雌酚生産,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(de)作業;
(三)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(de)操作,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(de)應急處置;
(四)高(gāo)處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(de)高(gāo)處作業;
(五)冷水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(de)冷水作業;
(六)低(dī)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(de)低(dī)溫作業;
(七)高(gāo)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(de)第三級、第四級的(de)作業;
(八)噪聲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(de)第三級、第四級的(de)作業;
(九)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(de)第三級、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(de)作業;
(十)在密閉空間、高(gāo)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,伴有強烈振動的(de)作業,或者需要頻繁彎腰、攀高(gāo)、下蹲的(de)作業。
四、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:
(一(yī))孕期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範圍的(de)第一(yī)項、第三項、第九項;
(二)作業場所空氣中錳、氟、溴、甲醇、有機磷化合物、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的(de)作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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